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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X镇X村。

被告陈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X镇华美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XXX

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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