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X镇X村。
被告陈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X镇华美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XXX
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