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1年3月10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2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于2011年2月21日19时许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商城县X镇沿S338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汪桥镇X街信用社门前时,将正在步行的熊XX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商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雷某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调某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雷某X、余某、杨X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报案及相关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某、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能确保安全,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雷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尧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