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虎门南栅国际文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镇南栅第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子骐,广东三环汇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高明新时代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高明大道东。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总经理。
上诉人东莞虎门南栅国际文具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南栅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9年4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某议庭进行了审理。2009年6月15日,上诉人南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某某、胡子骐,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张某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南栅公司是名称为“环形活页夹机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2007年5月29日,佛山市高明新时代文具有限公司(简称新时代公司)针对本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8年6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7项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1-4、6项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实现的,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全部8项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当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18也不具备创造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
南栅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第x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判令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理由是: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7项技术特征,即所有的配对圆环都具有该咬合结构。对比文件2是手动型文件夹,在发明目的、总体技术构思等方面与本专利不同,其控制圆环与非联锁圆环的末端结合部位采用的是不同结构,而本专利所有环采用了特定的嵌套结构,且各个环上的嵌套结构完全相同,从而保证各个环同时精准对位。要将对比文件2这种手动型文件夹,改成某作方式完全不同的自动型文件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难以产生这种改进的动机。因此,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1不能给予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新时代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专利名称为“环形活页夹机构”的发明专利。由南栅公司于2002年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申请号为x.7,于2006年6月21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固定活页页面的环形活页夹机构,该机构包括:
一纵向延伸的刚性的细长板;
由上述板支承,用于相对于该细长板作枢转运动的铰接板;
一对控制扳手,位于铰接板的两端,用于可控制地枢转所述铰接板;
用于将活页夹固定在一基体上的安装柱;
用于夹持上述活页页面的环,这些环包括成某的半环形元件,成某的半环形元件安装在上述铰接板上并可通过该铰接板在一关夹位置和一打开位置之间移动;
其中上述成某的半环形元件的关夹端部的钩嘴具有对称于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轴线的嵌套结构,其中所述一个半环元件具有凹陷部分,所述另一个半环元件具有凸出部分,所述凸出部分的外侧表面为锥形表面,以便在成某的半环形元件处于关夹位置的状态下,上述成某的半环形元件的钩嘴相互对准并紧密地嵌套在一起。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成某的半环形元件中的一个的关夹端部形成某向外中央凸出的钩嘴,在另一个相配合的环形元件的关夹端部形成某向内中央凹陷的钩嘴,上述凸出的钩嘴具有一个环锥面,上述凹陷的钩嘴具有一个形成某其外端面上的锥孔,该锥孔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上述锥孔的坡度小于中央凸出的钩嘴的环锥面的坡度,在半环形元件处于关夹状态下,凹陷钩嘴的外端面和锥孔的接合部分与凸出钩嘴的环锥面形成某合,将凸出的钩嘴嵌套在凹陷的钩嘴之内。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成某的半环形元件中的一个的关夹端部形成某向外中央凸出的钩嘴,在另一个相配合的环形元件的关夹端部形成某向内中央凹陷的钩嘴,上述凸出的钩嘴具有一个突出部,该突出部通过一个环形的内端面连接到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表面上,该突出部在内端面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上述凹陷的钩嘴具有一个形成某其外端面上的开孔,该开孔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和略大于上述突出部在内端面的直径,在半环形元件处于关夹状态下,凹陷钩嘴的外端面与凸出钩嘴的内端面形成某合,将凸出的钩嘴嵌套在凹陷的钩嘴之内。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凸出的钩嘴的突出部具有圆锥体形状,上述凹陷钩嘴的开孔具有一个形成某其外端面上的锥孔和一个与上述锥孔连接的内圆柱孔。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凸出的钩嘴的突出部具有圆柱形顶端和弧形的环锥面根部的形状,上述凹陷钩嘴的开孔具有一个形成某其外端面上的锥孔和一个与上述锥孔连接的内圆柱孔。
6.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凸出的钩嘴的突出部具有圆柱形的形状,上述凹陷钩嘴的开孔具有一个内圆柱孔形状。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成某的半环形元件中的一个的关夹端部形成某向外中央凸出的钩嘴,在另一个相配合的环形元件的关夹端部形成某向内中央凹陷的钩嘴,上述凸出的钩嘴具有一个突出的锥形部,该锥形部通过一个环形的内端面连接到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表面上,该锥形部在内端面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上述凹陷的钩嘴具有一个形成某其外端面上的锥形孔,该开孔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和基本等于上述突出的锥形部在内端面的直径,在半环形元件处于关夹状态下,凹陷钩嘴的外端面与凸出钩嘴的内端面形成某合,并且凹陷钩嘴的锥形孔与凸出钩嘴的锥形部形成某合,将凸出的钩嘴嵌套在凹陷的钩嘴之内。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环形活页夹机构中的成某环形元件形成某个圆环。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环形活页夹机构中的成某的半环形元件中的一个具有一条直边。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在上述环形活页夹机构中设置有两个、三个、四个或更多个环。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环由金属材料制成,该金属材料可以是钢。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环由塑料材料制成。
1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环与所述铰接板整体形成。
14.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钩嘴的突出锥形部具有弧形的锥形表面。
1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钩嘴的突出锥形部具有弧形的锥形表面。
16.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钩嘴的突出锥形部具有弧形的顶部截头圆锥部分。
1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成某的半环形元件中的一个的关夹端部形成某向外中央凸出的钩嘴,在另一个相配合的环形元件的关夹端部形成某向内中央凹陷的钩嘴,上述凸出的钩嘴具有一个突出的锥形部,该锥形部通过一个环形的内端面连接到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表面上,该锥形部在内端面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上述凹陷的钩嘴具有一个形成某其外端面上的圆柱形孔,该开孔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该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的直径和基本等于上述突出的锥形部在内端面的直径,在半环形元件处于关夹状态下,凹陷钩嘴的外端面与凸出钩嘴的内端面形成某合,并且凹陷钩嘴的锥形孔与凸出钩嘴的锥形部形成某合,将凸出的钩嘴嵌套在凹陷的钩嘴之内。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钩嘴的突出锥形部具有弧形的顶部截头圆锥部分。”
2007年5月29日,新时代公司针对本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8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新时代公司提交了相应证据。
2007年6月21日,新时代公司补充了新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新时代公司提交的证据中:
证据3-1:x.X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著录项目页及权利要求书;
证据3-2: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利号为x.X的实用新型专利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2007年6月28日,新时代公司补充了新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新时代公司提交的证据中:
证据6-1:x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9年5月26日(即对比文件1);
证据6-2:x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74年8月6日(即对比文件2);
证据6-3:x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0年4月4日(即对比文件3);
证据8-2: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
证据8-3: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
新时代公司提出的补充意见陈述的具体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2、14-18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007年12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并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该决定认定:
本专利涉及一种用于固定活页页面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其目的在于使环形活页夹关夹后的钩嘴关夹紧密、对位准确和上下左右不错位。
1、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用于固定活页页面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包括如下技术特征:1一纵向延伸的刚性的细长板;2由上述板支承,用于相对于该细长板作枢转运动的铰接板;3一对控制扳手,位于铰接板的两端,用于可控制地枢转所述铰接板;4用于将活页夹固定在一基体上的安装柱;5用于夹持上述活页页面的环,这些环包括成某的半环形元件,并可通过铰接板在一关夹位置和一打开位置之间移动;6成某的半环形元件安装在上述铰接板上;7其中上述成某的半环形元件的关夹端部的钩嘴具有嵌套结构,其中所述一个半环元件具有凹陷部分,所述另一个半环元件具有凸出部分,所述凸出部分的外侧表面为锥形表面,以便在成某的半环形元件处于关夹位置的状态下,上述成某的半环形元件的钩嘴相互对准并紧密地嵌套在一起;8嵌套结构对称于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轴线。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固定活页纸张的圆环活页夹结构(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栏第1行至第6栏第25行、附图1、9、10、24、25),该圆环活页夹结构包括用于夹持上述活页纸张的圆环元件,该圆环元件具有两个呈半环形的圆环部分36和38,一对带铰链的圆环部分通过移动形成某锁关系,使其能够联锁接合;其中配对的圆环部分的终端部分具有相匹配的咬合结构,其中一个圆环部分具有凹口36a,另一个圆环部分具有凸出的锥形接合部分38a,当成某的圆环部分处于关夹位置的状态下,上述两个圆环部分相互对准并完全接合。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5)和7),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还记载了半环形元件的嵌套结构“对称于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轴线”,即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8);(2)权利要求1还记载了环形活页夹机构中所包含的除环以外的其他基本结构,即环形活页夹机构还包括“细长板”、“铰接板”、“一对控制扳手”、“安装柱”以及半环形元件安装在铰接板上,即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至4)、6)。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虽未明确记载圆环部分的咬合结构对称于该圆环部分的圆柱杆轴线,但是将圆环部分中相互咬合的凹凸部分设于圆柱杆的轴线位置以实现两部分圆环能够准确的对准和咬合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即技术特征8)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固定活页纸张的圆环活页夹,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6行至第4页第11行、附图1-7)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该活页夹包括:一个基本上刚性的弯曲上底板16(对应于技术特征1);该上底板支承一对能够枢转的铰接活页18a、18b(对应于技术特征2);一对杠杆22位于弯曲的上底板的两端,用于启动铰接的活页(对应于技术特征3);一种紧固件组件,用于将活页夹固定到一个盖件上(对应于技术特征4);用于啮合所保持的各纸张材料中各相应的孔的环形件20,该环形件紧固到铰接活页上,并通过铰接活页以打开和关闭各环形件(对应于技术特征6)。对比文件1附图1、2、5-7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该紧固件组件呈柱状以及这些环形件包括成某的半环形元件。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采用基本的构件来形成某个完整的环形活页夹,而且,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和2均涉及圆环活页夹这一相同的技术领域。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2、权利要求2
对比文件2公开了成某的圆环部分中的一个的终端部分截止在具有平滑终端表面的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另一配对的圆环部分在其终端部分则包含具有凹口的接收器部分,其中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为锥形,在圆环部分处于关夹位置的状态下,上述两个圆环部分相互对准并完全接合,使凹口与锥形咬合部分相匹配。从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24、25中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凹口呈锥孔形,且锥孔的直径小于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直径。同时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特征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想到将所述锥形凸起和锥孔形凹口的形状进行适当改变、包括在锥形凸起上设置环锥面以及将锥孔的坡度设置成某于锥形凸起的坡度,以便于凸起与凹口能够更易对准咬合,即上述特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3、权利要求3
对比文件2公开了成某的圆环部分中的一个的终端部分截止在具有平滑终端表面的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另一配对的圆环部分在其终端部分则包含具有凹口的接收器部分,其中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为锥形,在圆环部分处于关夹位置的状态下,上述两个圆环部分相互对准并完全接合,使凹口与锥形咬合部分相匹配。从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24、25中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凹口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直径。同时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特征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想到将所述锥形凸起和凹口的形状进行适当改变、包括将锥形凸起通过环形的内端面连接到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表面上、且使其内端面的直径小于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直径和略大于锥形凸起在内端面上的直径,以便于凸起与凹口能够更易对准咬合,即上述特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4、权利要求4
对比文件2公开了凸出的咬合部分为锥形以及从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24、25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凹口呈锥孔形。而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凹口设置成某他的形状、例如凹口具有一个形成某其外端面上的锥孔和一个与上述锥孔连接的内圆柱孔,其目的仅是为了使相匹配的圆环部分的凸起与凹口能够更好的对准和咬合,因此对能够相咬合的凹口的形状作适当的改变以实现上述目的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5、权利要求5、6
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凹口设置成某他的形状、例如凹口具有一个形成某其外端面上的锥孔和一个与上述锥孔连接的内圆柱孔,其目的仅是为了使相匹配的圆环部分的凸起与凹口能够更好的对准和咬合,因此对能够相咬合的凹口的形状作适当的改变以实现上述目的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3分别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6、权利要求7
对比文件2公开了成某的圆环部分中的一个的终端部分截止在具有平滑终端表面的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另一配对的圆环部分在其终端部分则包含具有凹口的接收器部分,其中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为锥形,在圆环部分处于关夹位置的状态下,上述两个圆环部分相互对准并完全接合,使凹口与锥形咬合部分相匹配。同时,从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24、25中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凹口具有一个形成某其外端面上的锥形孔,该孔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直径且在关夹位置的状态下凹口的外端面与锥形凸起的内端面形成某合。同时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特征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想到将锥形凸起和凹口的形状作适当改变,包括将锥形凸起通过环形的内端面连接到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表面上,使该锥形凸起在内端面的直径小于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直径和基本上等于锥形凸起在内端面上的直径,以便于凸起与凹口能够更易对准咬合,即上述特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7、权利要求8
从对比文件1附图1、3、4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相应成某的环形成某个圆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8、权利要求9
对比文件3(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栏第65行至第2栏第16行、附图1、4-6)公开了一种多辅助弹簧金属活页夹,其中活页夹的环扣两半不对称,其中的一个具有一条直边。上述特征仅是对成某环的形状上的改变,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在对比文件3中具有直边的圆环应用于对比文件2的活页夹中、而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常用技术手段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9、权利要求10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个具有三个环的活页夹,而根据部分尺寸的不同设置两个、或更多个环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1、12
根据需要将环设置成某属或塑料等材料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3
为了达到使环在铰接板的带动下张开和闭合的目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需要通过某种连接方式将环和铰接板固定成某一个整体才能实现,即上述特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4-16
从对比文件2附图24、25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锥形凸起具有弧形的锥形表面,且具有弧形的顶部截头圆锥部分。因此当权利要求14、16引用的权利要求7以及权利要求15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1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7
对比文件2公开了成某的圆环部分中的一个的终端部分截止在具有平滑终端表面的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另一配对的圆环部分在其终端部分则包含具有凹口的接收器部分,其中T形凸出的咬合部分为锥形,在圆环部分处于关夹位置的状态下,上述两个圆环部分相互对准并完全接合,使凹口与锥形咬合部分相匹配。从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24、25中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凹口具有一个形成某其外端面上的锥形孔,该孔在外端面上的直径小于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直径且在关夹位置的状态下凹口的外端面与锥形凸起的内端面形成某合。同时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特征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想到将锥形凸起以及凹口的形状作适当改变,包括将锥形孔替换为圆柱形孔,以及将锥形凸起通过环形的内端面连接到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表面上,使该锥形凸起在内端面的直径小于圆环部分的圆柱杆的直径和基本上等于锥形凸起在内端面上的直径,以便于凸起与凹口能够更易对准咬合,即上述特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8
从对比文件2附图24、25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锥形凸起具有弧形的顶部截头圆锥部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8、10-18所述的用于固定活页页面的环形活页夹机构,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相比,从属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3的结合相比,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由于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18均不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新时代公司提出的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其他理由和其他证据,均不再评述。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
以上事实有第x号决定、本专利文献、x号专利文献、x号专利文献及中文译文、x号专利文献及中文译文、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首先要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这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其次要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再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一种用于固定活页页面的环形活页夹机构,包括以下技术特征:1、一纵向延伸的刚性的细长板;2、由上述板支承,用于相对于该细长板作枢转运动的铰接板;3、一对控制扳手,位于铰接板的两端,用于可控制地枢转所述铰接板;4、用于将活页夹固定在一基体上的安装柱;5、用于夹持上述活页页面的环,这些环包括成某的半环形元件,并可通过铰接板在一关夹位置和一打开位置之间移动;6、成某的半环形元件安装在上述铰接板上;7、其中上述成某的半环形元件的关夹端部的钩嘴具有嵌套结构,其中所述一个半环元件具有凹陷部分,所述另一个半环元件具有凸出部分,所述凸出部分的外侧表面为锥形表面,以便在成某的半环形元件处于关夹位置的状态下,上述成某的半环形元件的钩嘴相互对准并紧密地嵌套在一起;8、嵌套结构对称于半环形元件的圆柱杆轴线。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新时代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主张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在判断本专利创造性时,应以该对比文件为基础,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该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圆环活页夹结构及类似产品可分离式配对的紧固装置,其位于中央位置的联锁圆环部分关闭时,相对转动圆环所各自产生的大量扭力能够使普通圆环部分的外配对端紧密地扣压在一起,不需要任何手动操作。相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仅披露了部分配对的圆环具有该咬合结构,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嵌套结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其他特征均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来看,它是通过控制联锁型圆环R来实现开闭,其他具有咬合结构的圆环是被动地开合,即配对圆环既有主动,又有被动,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通过铰接板两端的控制扳手来控制所述铰接板实现配对圆环的开合,所有的圆环均是被动的。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1-4、6,但是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得到技术启示,产生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动机,将通过控制联锁型圆环R改为通过铰接板两端的控制扳手来控制配对圆环。若想将二者结合产生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仍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相比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8均具备创造性。原审判决及第x号决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南栅公司的上诉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及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