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X区X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安,湖南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x。
被告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株洲市X区金穗购物广场经营者,住(略),身份证号码:xx。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国内目前最具实力和发展潜力的动漫文化产业集团公司,也是国内玩具行业第一家同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两项殊荣的玩具企业。原告的产品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占有率。2009年,原告注册了“火力少年王”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2010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销售了侵害原告商标权的玩具产品。原告认为,被告的销售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对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涉案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调查取证费用、经济损失3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江某辩称:原告事先没有通知,被告也不知道是侵权产品;原告应找玩具批发商;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被告无力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并保证不再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
二、被告江某赔偿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5000元,支付方式为:被告江某当庭支付3000元,余下2000元于2012年2月16日之前支付,逾期未付,则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得按5000元申请执行;
三、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再就株洲市国信公证处(2010)株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向被告江某主张权利;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彭建爱
审判员唐俊平
审判员邹梅元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