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宏基锌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X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