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柏立团,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纵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郭霁,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文,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纵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金滢
审判员方产
代理审判员许贵忠
书记员胡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