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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X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青岛汇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追加被告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修改、补正起诉状和其他法律文件上的笔误或者瑕疵;进行和解、调解;撤回证据;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接受和解款物;申请延缓送达;申请强制执行;承认、放某、变更执行请求;进行执行调解,接受执行回款及财物;签收法律文书;接受诉讼退费。

被告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龚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上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彭建爱

审判员唐俊平

审判员邹梅元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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