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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日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某丙、郭某丁、湖南东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略)日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某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郭某丁,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湖南东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张某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略)。

法定代表人郭某丙,该公司董事长。

(略)日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某丙、郭某丁、湖南东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株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涉及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案件在石峰区法院协调、执行,根据该案实际情况,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株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一案由(略)人民法院执行。

(略)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慧云

审判员高辉雄

审判员赵某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谭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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