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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周某等财产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张某因财产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1)岳民初字第189-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均在岳阳楼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周某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郝某、邓某实施合同诈骗,从被上诉人处骗走钢管,岳阳县为犯罪行为地之一,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刘洪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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