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株洲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阳,系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区X栋X楼。
本院在执行株洲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南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经本院审理后,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株中法执裁字第X号的执行裁定,对株洲仲裁委员会(2009)株仲裁字第X号裁决,不予执行。现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株洲仲裁委员会(2009)株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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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陈某祥
审判员高辉雄
审判员陈某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