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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武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白族,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黎某(又名黎X),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武陵源区教育局干部,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9年10月23日,被告黎某向原告刘某借款20000元,并于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据载明“今借到刘某人民币贰万元整”。另外,黎某于2009年2月18日、2010年12月3日给刘某出具了两份欠条,欠款金额为38000元。原告刘某多次要求被告黎某还款,经协商未果。2011年3月24日,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黎某偿还借款58000元并支付利息和承担诉讼费。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黎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欠款38000元,并支付给原告刘某利息1000元,共计59000元。于2011年6月底前支付21000元,从2012年起每年支付5000元至还清为止;

二、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左斌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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