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0年11月1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0年11月2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楚某某、陈某乙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甲、楚某某、陈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伙同王涛(另案处理)先后5次组织参赌人员用麻将牌以“推饼”方式在长葛市区“天下城”、“世纪鑫城”、环保局家属院、黄某小区等住宅居民户家中聚众赌博,陈某甲从中获利共计5000余元。被告人楚某某在每次临时设立的赌场中负责“抱水箱”及“望风”。被告人陈某乙分别在长葛市X路南段环保局家属院、人民路黄某小区提供赌博场地两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楚某某、陈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朱XX等人证言、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楚某某、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楚某某、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陈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三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三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卷、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人楚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人陈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所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全法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