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2011年9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苟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3日3时50分许,被告人张xx驾驶陕x号重型罐式货车沿本市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广运大道什字时,适逢田xx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由南向北闯红灯途经此处,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田xx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xx驾车逃逸。经鉴定,田xx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胸腔脏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x负事故主要责任,田xx负事故次要责任。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张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张xx身份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所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xx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14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段宏昌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