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工程公司退休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65岁,汉族,清涧县检察院退休干部,住(略),系原告之夫。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工程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原告韦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4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0‰,被告给原告出据借据。2009年秋,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未果,原告于2010年6月1日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刘某于2011年1月30日前归还原告韦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0‰从借款之日算至兑现之日)。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星火
审判员行智先
审判员苗亚东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