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XX,女,茶陵县人。
委托代理人廖香明,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廖刚其,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陈X,男,茶陵县人。
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受理了原告钟X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琴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钟XX诉称,原、被告2009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3月9日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正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婚后,被告经常赌博,不珍惜家庭,原、被告为此经常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特依法起诉,请依法判处准予离婚。
被告陈X当庭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同意离婚,婚生女陈XX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3月9日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正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陈XX。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缺乏沟通交流,被告经常打牌,夫妻之间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原告遂于2011年12月6日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准予离婚。另查明,原、被告结婚时置办了一些嫁妆,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存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钟XX与被告陈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陈XX由被告抚养至成年,原告支付抚养费共计x元(原告在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x元抚养费,剩余的x元抚养费从2012年开始,每年的12月8日之前每次支付4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原告父母保证原告按时支付抚养费;原告对婚生女享有探视权,被告应予配合,不得阻拦。
三、结婚时的嫁妆(现存于被告家中)归被告所有。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谭琴意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