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贺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施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200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x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330元及执行费。
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完全履行协议内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轩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