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某,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9)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000元诉讼费20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户法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弋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