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
被告孟X。
原告冯某与被告孟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华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被告孟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诉称,被告欠原告人民币28万元,并于2011年3月10日亲手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8万元。
被告孟X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被告主张,被告现在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还清原告的欠款,只能以每月还1万元欠款的方式偿还原告的欠款。庭审中,原告不同意被告的上述还款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孟X承认原告冯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欠原告欠款28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诉求被告偿还欠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冯某欠款人民币2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夏华岩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