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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郝某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丙,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及其辩护人张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郝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安阳市X村自己所开的精神病抚养院内,给患者张某戊某实施精神病治疗,致使被害人张某戊某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戊某系左侧单纯性囊肿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郝某所开的精神病抚养院在对张某戊某诊断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其过失行为与患者张某戊某最终死亡后果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郝某之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郝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被告人郝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郝某本人有医生行医证,其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郝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安阳市X村其所开办的文峰区神祥福寿敬老院内,给患者张某戊某实施精神病治疗,致使被害人张某戊某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戊某系左侧单纯性囊肿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郝某所开的精神病抚养院在对张某戊某诊断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其过失行为与患者张某戊某最终死亡后果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案发后,被告人郝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并于2011年7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郝某供述证实,2010年3月13日濮阳县X镇的张某戊某到其在高庄乡X村的精神病抚养院接受精神治疗,经过几天药物治疗后其于2010年3月16日对张某戊某进行清开灵、维生素B6等药物的输液治疗后离开抚养院。中午13时许,抚养院工作人员给其打电话称张某戊某在输液过程中出现意外,其赶回抚养院对张某戊某实施静脉推注高渗糖等药物抢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在120未到的情况下其伙同张某戊某的家人将张某戊某送到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抢救,大约一个半小时后张某戊某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戊某在其处就诊时其仅做了听诊、面诊等检查,未用仪器检查。

2、证人赵某丁、张某戊证言证实,2010年3月7日,其二人带领女儿张某戊某到安阳市X区郝某处给张某戊某治疗精神病,因服用郝某开的药物后病情好转,其二人遂于3月13日带领张某戊某到郝某新开的诊所住院治疗,期间郝某对张某戊某进行药物及输液治疗,3月16日郝某对张某戊某注射治疗后其发现张某戊某出现异常情况,在郝某对张某戊某进行抢救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其二人伙同郝某将张某戊某送至安阳市第六人民法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张某戊某死亡。

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0年3月13日,张某戊某在其父母陪同下到郝某开办的抚养院住院治疗,期间其按照郝某开具的药方给张某戊某取药或注射治疗。16日下午郝某发现张某戊某有异常情况后即将张某戊某送至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抢救。

4、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0年3月16日其有事去郝某的托老院时,见郝某在给一个女病人输液治疗,并让其帮忙一起将病人送到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抢救。

5、安阳市X区卫生局出具的郝某在高庄乡X村开设的医疗机构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证明一份。

6、被害人张某戊某在郝某处住院治疗期间郝某给张某戊某开具的诊所处方笺。

7、被害人张某戊某在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抢救的相关证据。

8、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张某戊某系左侧卵巢单纯性囊肿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郝某精神病抚养院在对张某戊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其过失行为与患者张某戊某最终死亡后果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9、双方的民事调解协议。

10、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郝某于2011年7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案发后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科

审判员刘亚峰

人民陪审员杨仲梅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付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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