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x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
上诉人沈阳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大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沈阳xx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xx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xx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沈阳xx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丽
审判员白丽萍
审判员王大鹏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宏晔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