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国土资源
法定代表人马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正恒,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某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1)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姚某因宅基地纠纷,提出信访事项,经答复不服,又依据新乡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要求被告封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书面答复,而被告封丘县国土资源局未予答复,原告姚某提起行政诉讼,应是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姚某承担。
姚某上诉称:原审裁定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款不是本案的性质,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决被上诉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被上诉人封丘县国土资源局答辩称:本案确实不属法院受案范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姚某因宅基地纠纷,提出信访事项,封丘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姚某不服,向新乡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新乡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复查意见书后,姚某依据该复查意见书要求封丘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姚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强平
审判员夏勇
审判员郭某涛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