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杨俊峰,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耿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及委托代理人杨俊峰、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9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一直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被告认为双方感情还可以,还没有到破裂的程度,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及夫妻关系,为家务琐事吵架、生气,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但双方并没有激烈冲突,夫妻感情还未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耿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5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王金令
人民陪审员周亚光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