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与被告张XX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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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郭X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任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