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会民一初字第486号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某甲,男。

被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11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经亲友劝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经亲友劝解与被告陈某和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行使,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周标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文松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