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某甲,男。
被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11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经亲友劝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经亲友劝解与被告陈某和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行使,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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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周标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