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37岁。
被告陈某,男,42岁。
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年12月29日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米汝彬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俊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