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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民一初字第559号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37岁。

被告陈某,男,42岁。

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年12月29日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米汝彬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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