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柏某。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
一审第三人张某丰,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上诉人张某因诉安阳县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张某丰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行重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柏某、崔某某,被上诉人安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韩某某,一审第三人张某丰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行重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戴海波
审判员田峥
代理审判员袁武明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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