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中知民初字第X号
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区X路XX。
委托代理人张伟,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俊,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X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XX。
法定代表人XX,董某。
委托代理人方勇,重庆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技术合同纠纷
2007年12月17日,原告XX作为乙方、被告华岭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技术服务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转让两个消字号产品的生产技术,经双方确认后申报,乙方协助甲方建厂生产。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技术转让为普通技术转让。上述合同签订后,XX将“速阴舒洗液”和“黄连软膏”两个产品的配方及使用说明交予华岭公司,但未提供两个产品的工艺。配方中载明了产品原材料的组成和用量,使用说明载明了产品的主要成分、性某、功能、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2008年4月28日,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关于“速阴舒洗液”和“黄连软膏”两个产品的检验报告,其中载明送检单位为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生产单位为华岭公司,结论为产品各方面指标均符合要求。华岭公司为上述检测支付了x的检测费,向XX支付了x元的转让费,余款迄今为止尚未支付。2011年4月1日,被告华岭公司以合同丧失继续履行的客观基础为由向原告XX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重庆市XX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某付原告XX补偿费x元,并解除2007年12月17日签订的关于消字号洗液和软膏产品的《技术服务转让合同》,从此双方对此份合同无任何权利义务,了结纠纷。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交纳500元,由原告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焦健
人民陪审员费兴智
人民陪审员张莉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余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