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市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该公司法律专员,男,汉族,XX年2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是《中西伦理传统与全球伦理》等49篇文章(详见附件)的作者,2011年4月,原告在被告网站内购买下载了原告的上述作品。经查明,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上述作品电子化以后上传至其网站进行销售,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原告为侵权支付了一定的合理费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从涉案网站上删除涉案作品。2、被告按60元/千字的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29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按照30元/千字标准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壹万零柒佰壹拾元(¥x)、合理支出贰仟柒佰伍拾元(¥2750)及诉讼费肆佰零捌元(¥408),共计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陆拾捌元(¥x),该笔费用被告应在2012年1月20日前交纳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转交原告,如被告迟延交付该款项,则被告向原告支付50元/日的赔偿金。
二、被告在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涉案文章删除,停止使用。
三、原告承诺,在被告完全履行本协议支付义务后:不再追究被告在本协议生效前使用原告作品的任何法律责任。
四、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形成的过程、履行的过程、履行后的任何阶段不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披露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内容。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原被告双方各执一份,自原告签字及被告盖章后生效。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
六、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408元,本院减半收取204元,根据上述协议由原告李某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艳
附件:
作者序号侵权作品共千字数
李某1“快乐”是一种善吗——试论古希腊后期快乐主义伦理学6
2“他者”视域下的犹太伦理思想7
3“性善论”还有多大影响力4
4诚、信与经济伦理的建构7
5从“和善”看日本伦理思想的特质8
6从诚实到信任:社会伦理的新视角3
7当前中国社会道德状况分析13
8道德理性与经济伦理6
9德性与理性:伦理学为什么可能——斯多亚主义立场辨思8
10公民日常行为是考察公民道德的基石8
11公民社会的政治定位与政治伦理6
12构建社会信任应成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8
13进化论伦理学何以可能6
14理与情:有关道德行为的中日比较6
15论“公民”概念的本质及其历史11
16论当代中国行政伦理的出发点8
17论公共参与的动员与公共行政伦理8
18论公共精神的培养7
19论公共行政中道德推理的层次6
20论公民道德的日常性基础6
21论公民道德与构建和谐社会8
22论公民及其素质9
23论公职人员的角色与道德义务7
24论和谐社会中的常识道德6
25论企业伦理的民族性与世界性——从日本企业伦理说起8
26论日本人的诚信观9
27论日常道德与理想道德8
28论日常行为视域下的公民道德8
29论行政伦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7
30论印度传统伦理思想的发微及特点8
31论中华民族传统精神在构建社会信任中的作用8
32企业公民与企业道德主体的成长8
33人们如何看待改革开放后的道德变化8
34人民共和国:中国公民美德的制度背景5
35人生思考的充足理由——读《人生哲学导论》3
36日本企业伦理:特点、缺陷及未来趋势9
37日本人的公共生活规则6
38日本现代社会中的共生伦理10
39日常行为与公民道德的形成8
40社会共识是管理伦理的规范基础7
41社会信任与群众文化互动的伦理辨析8
42同性恋现象的伦理分析7
43西方若干道德观念在我国表现的实证研究12
44行政伦理与行政道德4
45也律、自律与“诚”——从日本人的道德意识说起7
46以德治国与社会道德建设5
47有限理性概念与管理伦理的实质规定7
48中国人对不公平感受程度的实证研究9
49中西伦理传统与全球伦理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