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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强,周口市川汇区X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周口市商水县X乡X村人,现为周口市X路中段个体餐饮经营户。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某某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某诉称:几年前被告为做生意向其借款x元,经多次催要还款x元,剩余x元被告于2008年7月10日出具有还款计划一份,约定2009年6月还清全部借款。但被告未履行还款计划,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

被告邵某某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还款计划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余额x元的事实及承诺还款的期限。2、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和房屋租赁合同各一份,证明被告在周口市X路从事餐饮业。

本院查明:,被告邵某某2008年7月10日向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显示,被告借原告款余额x元,并承诺2009年6月还清借款。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逾期不偿还借款是违约行为,对本纠纷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魏某某借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顾志强

审判员王志军

审判员周晓东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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