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
委托代理人吴良云,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朱某诉称:2011年3月6日被告袁某驾驶轿车撞伤原告,造成原告脾破裂、右侧腓骨折,造成八级、九级伤残两处,被告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袁某赔偿损失x.4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承担相应保险赔付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袁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称同意按法律规定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与被告袁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两被告赔偿原告朱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x元,其中被告袁某负担6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负担x元。被告袁某垫付的医疗费由其另行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理赔。以上款项限十日内即2011年12月8日前给付。
二、原告朱某不得就此事再提起诉讼。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8元,被告袁某自愿负担。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某贤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