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晓玲、马某某,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种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魏某乙与被告段某、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29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二被告因流动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2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10月29日起至2010年11月29日止。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
经审查,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无法查找到被告,后告知原告,要求其重新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仍无法提供,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武慧鑫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雍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