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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前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某购车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咸阳前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高某,男,永寿县人。

咸阳前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某购车款纠纷一案,礼泉县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代为执行,2011年7月18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办我院执行。执行标的x元。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和被执行人谈话,其表示愿履行义务,需等待他交通事故案处理后方能履行。后经协调做工作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前进公司同意由高某给付x元结束全案,高某愿承担执行费。现申请人已将款项领取。案件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礼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晓练

审判员吕刚

审判员马坚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杨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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