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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8月9日被监视居住(略),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宗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到安阳市X村等地,先后与个体内衣加工户李某乙、林某、李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蔡玉某七人达成销售内衣口头协议,即该七人向黄某所在的浙江义乌宾王某场二楼发秋衣、秋裤等货物,黄某向其七人账号汇款,之后双方按协议履行。2004年11月份以后,黄某在收到上述七名被害人向其发送的秋衣、秋裤货物后,先付某部分货款,后以种种原因推迟直至不付某款,最后黄某将货物低价处理后携款潜逃,以上诈骗货款共计人民币129,600元。黄某于2011年8月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回被害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李某乙等七名被害人的陈述,证人付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罗某某、崔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的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托运站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证明、被害人存款存折、托运单、扣押及发还清单、收到条、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某货物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黄某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杰

审判员崔某

审判员李某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张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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