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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XXX,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

管理人负责人陈建宏。

委托代理人孙志国,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明,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3日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通过案外调解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8429元,由原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段郴雯

审判员吴某斌

审判员刘卫国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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