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女,X某年X某月X某日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民.
委托代理人X某X,女,武功县司法局干部。
被告X某X,男,X某年X某月X某日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X某诉被告X某X某婚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X某于2012年X某X某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故应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X某
二0一二年X某X某日
书记员: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