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辞书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彭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申荣,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高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龙某,员工。
被告上海图书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某,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辞书出版社诉被告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被告上海图书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辞书出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辞书出版社负担(已缴)。
审判长戚继敏
审判员方产
代理审判员孙巾淋
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