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某
被告汤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汤某归还原告易某借款人民币9000元,该款被告于2010年3月30日前归还原告。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7.5元,由被告汤某负担(该款被告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陈莉
书记员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