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成都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何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志勇,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盖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XX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XX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XX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XX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本院减半收取775元。(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