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成都XX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XX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成都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何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志勇,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盖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XX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XX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XX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XX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本院减半收取775元。(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胡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