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吴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X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
被告:江北区XX书店,住所地重庆江北区XX。
被告:吉林XX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X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江北区XX书店、吉林XX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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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吴妍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