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关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致勇,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怡奇,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北碚区XX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北碚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诉被告高XX侵犯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关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某承担。
审判长赵某强
代理审判员谭颖
人民陪审员陈刚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吴妍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