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豫x客车沿中原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荥阳市X镇X村口处时,与被害人邢某驾驶的电动车由碾徐村X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中原西路X路口左转弯时相撞,造成邢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荥阳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中队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邢某负次要责任。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十八万元,并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及照片、调解协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赵睿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