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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x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xx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xxxxxx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x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

法定代表人林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检长,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x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主要营业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

法定代表人姚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x,男,该公司法务,住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金xx,女,该公司法务,住上海市松江区X路X号。

第三人湖南x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原告北京x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xx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x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有权自行行使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x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北京x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黎

审判员朱俊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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