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x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
法定代表人林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检长,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x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主要营业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
法定代表人姚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x,男,该公司法务,住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金xx,女,该公司法务,住上海市松江区X路X号。
第三人湖南x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原告北京x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xx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x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有权自行行使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x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北京x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黎
审判员朱俊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钱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