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略),现在外打工,下落不明。
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诉称:1996年2月6日,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同年11月28日生一女儿名叫李某瑶,婚后十几年里,我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被告对家庭的生活不管不问,双方每一次生气后,他记恨,十天半月不说话,对孩子的生活各方面不加关心,夫妻生活不协调,夫妻感情破裂,我于2010年3月22日起诉被告离婚,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之间出现更大的矛盾,双方仍不能共同生活至今,已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要求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
被告李某缺席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有:(2010)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经审理查明以下案件事实:1996年2月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同年11月28日生育一女名李某某,双方因性格不和,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不能共同生活,一直发生矛盾,现被告出外打工。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造成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在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已给予了双方修复夫妻感情的时间,但是,原、被告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仍不能和好,夫妻矛盾进一步激化,被告因此离家出外打工,已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孩子抚养问题,因李某某是女孩,且年龄较大,跟随女方生活较为方便,并且被告现在外打工,也不方便照顾女儿的生活,故原告要求抚养女儿,被告承担抚养费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女儿李某某由原告罗某抚养,被告李某一次性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x元(从2011年8月28日至孩子十八周岁止,每月300元计算)。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关金良
审判员蔡羽中
审判员律云华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董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