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木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沅江市X村。
法定代表人夏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沅江市X路X巷xx号。
法定代表人严xx,该社主任。
上诉人湖南xx木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xx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湖南xx木业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1)沅民一初字第566-X号不予受理其反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xx木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8日以与被上诉人xx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xx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xx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徐xx
代理审判员郭xx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