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确认决定书
(2012)资调确字第X号
申请人资兴市XX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院院长。
申请人包XX,男。
申请人汤XX,女。
委托代理人包XX,系申请人汤XX的丈夫。
本院于2012年1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资兴市X乡卫生院与申请人包XX、汤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资兴市X乡卫生院与申请人包XX、汤XX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于2012年1月18日经资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资兴市卫生局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资兴市X乡卫生院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包XX、汤XX之子包皓文在上级医院医治卡介苗强烈反应等发生的医疗费、误某、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x.00元整(捌万元整)。申请人资兴市X乡卫生院全额支付部偿款后,申请人包XX、汤XX自愿放弃对申请人资兴市X乡卫生院的其他任何权利(含诉权)。申请人包XX、汤XX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再向申请人资兴市X乡卫生院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调解协议书签订后死者包皓文遗体必须立即从申请人资兴市X乡卫生院移走。
二、付款方式:调解协议书签订后,在资兴市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于2012年1月18日一次性付x.00元(捌万元整)。
三、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庚雄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梦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