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资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方XX,女。
委托代理人谢志民,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方XX要求宣告黄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黄XX,男,汉族,资兴市人,资兴市广播局病退职工,住资兴市X区X栋X单元X号,与申请人方XX系夫妻关系,其他近亲属有父亲黄CC(退休干部)、母亲黄XX(退休工人)和妹妹黄YY(未婚,现在深圳务工)。申请人方XX陈述,黄XX在2009年4月20日因交通事故被撞成植物人,至今仍处于持续植物状态,特请求人民法院认定黄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监护人。
经审查,2009年4月20日黄XX因交通事故被撞伤住院治疗,同年,其伤残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现黄XX呈植物状态,其进食、翻某、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完全依赖他人护理,且不能表达言语,完全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黄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黄CC为黄XX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曹庚雄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黄梦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