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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犯失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永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女,197×年×月×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1年8月30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永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樟检林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失火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谢某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永泰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并经被告人的同意,简化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谢某到永泰县X村扛轿山山场下自家荒田内除草,准备种植杉树。被告人谢某将杂草除下集堆后,用随身携带的火柴点燃杂草堆。过了十分钟,因风大、草干,燃烧的杂草被风刮起引燃了扛轿山山场的杂草。被告人谢某发现后立即去扑火,但火势已无法控制,酿成了扛轿山山场森林火灾。案发后,经林业部门技术鉴定,扛轿山山场森林火灾过火面积978亩,其中受害森林面积296亩、疏林地面积341亩,折合过火有林地面积466.5亩,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2011年8月30日,被告人谢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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