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沙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金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街X号21-X号,组织机构代码(略)-3。
法定代表人彭某,重庆金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邹某,男,重庆金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重庆金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蓝天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东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金某,蓝天出版社社长。
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住所地重庆市X区X街X-X-X号,组织机构代码(略)-5。
诉讼代表人李某,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蓝天出版社、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金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劲东
审判员谭铮
人民陪审员许前华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贺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