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乳名“艳玲”),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余某,河南正声(略)事务所(略)。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方健、检察员郭承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29日至2007年12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取得药品销售资格的情况下,私自制作了安徽省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药品相关假手续,并私刻该公司印章,制作销售药品的假发票,冒充安徽省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向河南省淮滨县人民医院、马集医院、防胡医院非法销售药品,总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李x、刘xx、黄xx等人证言、抓过经过证明、伪造的销售药品手续、安徽省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及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药品牟利,销售金额x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且系初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1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
二、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翔
审判员李锦
审判员陈本才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徐鹤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