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X区阿修罗绿色动力网吧播放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沙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楼X门X号,组织机构代码(略)-2。

法定代表人李某,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耿沂,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琼,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X区阿修罗绿色动力网吧,住所地重庆市X区X街一期X栋XF01-07#,组织机构代码(略)X。

诉讼代表人王某,重庆市X区阿修罗绿色动力网吧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易某,男,重庆市X区阿修罗绿色动力网吧现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X区阿修罗绿色动力网吧播放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劲东

审判员周莉华

人民陪审员许前华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贺海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